本报讯 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一案。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妻、其子、其弟、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