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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一律死刑”下也藏着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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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6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可笑的“一律死刑”下也藏着合理性

 

□顾则徐

摘要┃不仅在关于人贩子的强化惩罚问题上,而且在其他一些引起公愤的犯罪类型比如贪污贿赂罪方面,公众都有不小比例的部分要求强化死刑。诚然,这是违背世界刑罚进步趋势的,但在现实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当中,死刑难道不是合理的选择之一吗?

最近,关于人贩子死刑问题形成了一个舆论争议热点。所谓争议,当然不是就现有《刑法》而言,《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本就有专门规定,如果按照规定,自然就不存在争议。之所以争议,乃是有了超出现有《刑法》的要求和呼声,这种要求和呼声是希望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反对方则批评这种要求和呼声的不理智。

“一律死刑”,就这种说法的话语表面而言,不光不合理智,而且已经属于笑话,因为现代刑法哪里有什么“一律死刑”的刑罚罪名?即使有些比较多判决死刑的罪名,在刑罚上也会留出不判死刑的余地。双方都恨不得把对方杀光的打仗,都还要留一个“缴枪不杀”的余地,何况刑罚?所以,“一律死刑”的反智倾向实在明显。然而问题不是这样简单,今年3月份《广州日报》报道称有七成网友主张判人贩子死刑,6月17日至18日上午新浪网的民调则显示有八成网友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因此,作为一种现实的要求和呼声必须给予现实的正视,对其简单否定同样不是理智的。

为什么人口买卖所激起的民愤空前强烈?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民愤主要集中在对婴幼儿和儿童的买卖上。由于刚性的计划生育政策至今没有放弃,因此,失去孩子并被他人贩卖,对于遭难家庭的打击前所未有地沉重,其痛苦程度已经远不是枪毙人贩子所能抚慰。“一律死刑”诚然不是理智,但却是合理的情绪,作为情绪完全是应该获得谅解和同情的。

如果不死抠“一律死刑”的字面,而仅仅把它理解为强化对人贩子的死刑惩罚主张,那么,就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来说,这种主张并不是没有理智基础的。

中国反对死刑论者最重要的依据是声称国外研究已经证明死刑对减少犯罪并没有多少好处,但是,这种依据却没有解决最要紧的一个环节,即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和司法环境下,死刑是否对犯罪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如果不能解决这一环节,没有针对中国自身的详尽、实证研究,在中国反对死刑就主要属于一种彻底的理想主义,就行动主张而言不过属于坐在酒吧里的侃侃空谈。

我相信,如果刑罚体系取消无期徒刑并可以判决有期徒刑500年、100年,或者保存无期徒刑但有期徒刑可以判决50年、80年,并且在减刑、假释等方面是公正、严格的,那么,完全取消死刑或基本取消死刑的威慑力,就绝对不会亚于死刑。因此,如果能够这样,死刑就应该完全取消或基本取消。

然而很遗憾,目前中国的刑罚体系只要不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死缓二年,经过二年就通常改成了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继续减刑,实际服刑可能只要25年或20年;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减刑,可能实际服刑只要13年;如果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20年,实际服刑可能只要10年,而如果只有一罪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15年,实际服刑可能只要7.5年。不仅如此,保外就医之类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又可能提供丰富的想象空间。我不知道在这种现实状况下,还有什么能够比死立决更有威慑力?要知道,取消死刑并不是取消威慑和惩罚,而恰恰是通过强化对人生、灵魂、心理的威慑、惩罚,以取代对生命、肉体的消灭。

其实,不仅在关于人贩子的强化惩罚问题上,而且在其他一些引起公愤的犯罪类型比如贪污贿赂罪方面,都有不少公众要求强化死刑。诚然,这是违背世界刑罚进步趋势的,但在现实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当中,死刑难道不是合理的选择之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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