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志国
本报讯 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练习开车时,与他人车辆相撞,致他人受伤,驾校作为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的职务行为负责并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昨天,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据鲁山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2014年6月22日下午5时30分,鲁山居民李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武某和儿子去鲁山县某中学。途中与鲁山县某驾校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小型轿车相撞。武某一家三口受伤,后被送往鲁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其妻武某无责任。鲁山县某驾校的小型轿车投有交强险。武某多次找驾校讨要赔偿,均被拒绝。随后,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驾校及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武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请求赔偿,合法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武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77.73元。
事后,据鲁山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教练随车指导,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因学员在驾驶操作时一定程度上受教练支配,而教练又受雇于驾校,属职务行为,故发生侵权时,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