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在商场给母亲买了一条裤子,回家之后母亲不能穿也不喜欢,想退却退不了。昨天,市民宁女士致电本报说,她记得国家有规定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按照这个规定,她买的裤子应该是可以退的。
宁女士说,6月6日,她在市区中兴路北段一商场给母亲买了一条299元的裤子。拿回家后,母亲试了试,腰围有点紧,另外母亲也不喜欢这条裤子,所以她就拿着裤子到商场去退。商场营业员告诉她,只能调其他款式的衣服,不能退。
记者在宁女士提供的单据上看到,购买日期是6月6日,裤子价格是299元。宁女士还提供了一张专柜人员手写的收据,大意是收到宁女士退的价值299元的裤子,宁女士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专柜调换其他款式同等价位的衣服。
“我之前在别的商场给母亲买衣服,不能穿人家就给退,又听说‘七天无理由退货’,所以买裤子时我就想不能穿肯定是可以退的,谁知道现在她们却怎么也不给退。”宁女士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相中衣服,收据上的调换日期可不可以再延后?
昨天上午,记者和宁女士一起来到该商场。专柜工作人员姜女士说,交易已经完成,不能退货,她建议宁女士调换大号的裤子,但宁女士不同意。所以,根据规定,她们只能建议宁女士调其他款式的衣服。至于调换日期是否可以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商量。
姜女士说:“‘七天无理由退货’说的是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在七天内退货。而我们的裤子没问题,只是顾客不喜欢,所以不能退。”
针对宁女士遇到的问题,记者致电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巴先生说,根据《消法》相关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主要是针对非实体店的。而在实体店购物,所购之物出现质量问题才可以在七天之内要求退货,否则消费者无权要求退货。巴先生还说,遇到类似宁女士的情况,最好在购物时就与店方商量好退货的可能,另外尽可能让店方人员书面写下来,以便后期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