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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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检:
领导“打招呼”可追刑责

 

本报讯 领导过问案件,轻则提醒训诫,重则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刑责。昨天上午,最高检公布一套实施办法,从6个方面对领导干预过问案件做出详细部署。

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

在此基础上,最高检制定了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党纪和检察纪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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