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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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2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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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近日点名批评富士康,称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工会代职工维权,是其职责,即使来得晚,但总比不来好。然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工人自愿加班,法律没必要破坏企业与工人之间的自愿双赢。

就业难不是劳动法失效的借口

富士康员工自杀现象时有发生,这已不是短时期的事,自从前几年发生过几次“连环跳”之后,富士康的大名就与劳动者心理健康及加班问题联系起来,招致社会舆论的批评质疑。

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并非只是富士康一家,不少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效率永远排在第一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就是提高效率的最廉价方法。而对企业员工来说,在加班问题上一般也只能听从企业的安排,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有员工表示不愿意加班,自然就会有各种“小鞋”等着你。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一般企业都不发愁招不到人,只要发一个招聘广告,门前就可能排起长队,而企业的每一次招聘,都会对现有员工构成客观上的心理暗示和压力。

就业难的大背景是劳动法在一些企业失效的重要原因,却不是唯一的原因,因为还有另外一个大背景,那就是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表现在对劳动法的修订与完善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明确而恒定的,它不应受到就业难等情况的挤压而偏废——劳动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任何情况下都要按着法定的准则行事,并准时足量发生效力,否则它就会成为被人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

遏制企业违法加班行为,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是最确定的准绳。劳动执法部门的职责,就是要把这些法律法规拿之能用、用之见效。

缓解就业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既需要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整,也需要一些企业的转型升级,等到具备了这些条件,面包会有的,牛奶会有的。但是,劳动执法部门不能等到“万事俱备”,才拿起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北青)

工人和企业之间的自愿双赢交易,不应受干扰

加班只要不是暴力强迫,不应干预。工人自己想多加班多挣钱,而企业也愿意提供机会,两者之间不侵害任何人的自愿双赢交易若受干扰,对工人的权益不是保护而是侵害。

上班肯定是辛苦的,所以工厂才给工人发工资,不然工人不会去干。但不能因为上班辛苦,就剥夺工人用更多辛苦换取更多收入的权利。有些人一到周一就抑郁烦躁,政府是不是应立法禁止这些人去上班,以防止他们出现心理问题呢?

人有大脑,有决定如何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你自己想多工作,但官员却认为你无权不爱惜自己身体。也就是说,他认为他比你更有权爱惜你的身体。你一定不会渴望得到这样的“保护”。

事实上,珠三角所有的企业招工的时候,都会写上:订单充足。就是说,有足够的班可加,有足够的钱可挣。打工嘛,就是来挣钱的。挣钱嘛,就要吃苦受罪。

总工会经常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而劳动模范的一个标志性动作就是长时间加班,废寝忘食地工作。如果长时间加班是违法的,那总工会评选表彰的到底是劳动模范还是违法模范?

老板是给你多了个更好选择的人,而不是你没得选的人。如果你确实是没有更好机会可选才“被迫”去的,就更得庆幸还有这么一个让你绝处逢生的机会。

谁嫌富士康给工人的工资低,解决办法也很简单,就是你开个工厂,用更高的工资把工人全挖走,让他们不用加班也比在富士康挣得多。

工资上涨从来不是工人和企业之间的斗争得来的,而是靠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胡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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