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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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收据 权利的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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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收据 权利的凭条

 

□王立彬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既然我们都有身份证,所谓“第二张身份证”有何必要?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月3日截止,很多人都会问这样的问题。因为税收就是从公民荷包里拿钱,所以一定要用最通俗的话,直截了当说清楚。

其实,“纳税人识别号”既可以说是纳税“义务的收据”,也可以说是纳税人“权利的凭证”,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而确立“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地位,释放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一个强有力的信号。

政府相当于负责为纳税人打理钱财的管理者;政府使用税款,为纳税人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时,公民相当于购买这些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将跟随我们一辈子的“纳税人识别号”,就要提醒这个法治事实。

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纳税的义务。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恪尽义务——但对此我们并不总是清楚的。长期以来,我国对征税行为强调得多,对纳税主体强调得很不够。“纳税人识别号”就是明确纳税人“股东”主体地位。我们纳税是为了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因此“纳税人识别号”是权利的凭证:我们花了这个钱,政府提供的服务不能缺斤短两,必须货真价实。

法学家强调,“纳税人识别号”与诚信社会建设高度契合。其实,这绝不仅仅涉及公民个人的纳税信用问题。税收本质上是纳税人与政府的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政府为纳税人提供教育、卫生、治安、社保等公共物品,纳税人为此纳税。这种等价交换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石。纳税人要讲诚信,征税方更要讲诚信,才可能有现代税收的顺利运作。

当然,一切都离不开健全社会的税收法治观念。让包括小学生在内的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用几句讲清楚“个人税号”是什么,是一个了不起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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