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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符合退税申请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未满1年的可全额退税
 

□记者 杨岸萌

实习生 刘静宇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管分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旧的《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从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做出新规。

据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管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取消完税证明损毁丢失补办登报声明环节;进一步完善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明确解释;免税较以前更严格,不在免税图册范围内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明确了车辆计税价格构成要素的价外费用范围。

新《办法》还扩大了车辆购置退税范围,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都在退税范围之内。这与原规定“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加广泛,更符合实际。

新《办法》还规定,符合退税申请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未满1年的可全额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据了解,市国税局将安排征收人员前往汽车销售4S店进行政策解答,同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纳税服务QQ群进行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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