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耀华
本报讯 欠工人钱不还,自己拿着钱跑了。记者昨天从鲁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崔某近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鲁山县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赵全文介绍,今年50多岁的包工头崔某系广东省人。2013年8月6日,崔某以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鲁山县某温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之后,崔某开始雇用工人进场施工。截至2013年11月11日,崔某先后多次从鲁山县某温泉投资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将其中的19万余元装进了自己腰包,并从此人间蒸发。2013年12月2日,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此案后对崔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95773元,随后将此案转交给鲁山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9月22日,慑于法律威严,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4年10月15日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崔某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被告人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主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崔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