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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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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帮助白血病患者购买印度低价药,“英雄”还是罪犯?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获释

陆勇1月29日获释
据财新传媒报道,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代购案出现重大转机。1月30日,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告诉记者,陆勇在1月29日下午被释放,陆勇本人亦证实了这一消息。
张青松称,目前检察机关已经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了裁定,裁定书已经邮寄到其所在律所,“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47岁的慢粒白血病陆勇,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低价强仿抗癌药,因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曾有6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他到底是“英雄”还是罪犯?

巨大的价格“剪刀差”

海外代购药品屡禁不绝,与中国抗癌药价格高居不下密切相关。邻国印度有“世界药房”之称,仿制药产业发达,药价便宜数十倍,因此到印度代购药品已蔚然成风。

陆勇今年47岁,经营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患上慢粒白血病后,他最初使用诺华的格列卫,定价一盒23500元,一个月吃一盒,陆勇为此在两年内花掉40多万元。据陆勇介绍,能负担起这种原研药的病人凤毛麟角。2013年,诺华的格列卫专利到期,中国国内正大天晴和豪森药业的仿制药上市,但价格依然高企,如正大天晴的格列卫定价4200元一盒,豪森制药的格列卫定价3800元一盒,而印度赛诺公司产格列卫定价仅为200元一盒,价格远低于原研药与国内仿制药,因此被多数不宽裕的患者视为救命稻草。

印度仿制药的消息,让很多患者点燃了生的希望,他决定帮病友打通这条救命之路。药物说明书上有印度厂家的联系方式。陆勇用传真与印度厂家联系,获悉如果直接从药厂买,一个疗程只要人民币3000元。

但是,个人跨境购买药品非常复杂。陆勇常年做外贸生意,英语很好,但也颇费周折。陆勇将购买方法告诉了病友,并做了一个模板,让大家打印后如法炮制。

有些人买到这种药觉得效果好后,就告诉周边的病友。陆勇的名气直线上升,原来的一个QQ病友群发展到了5个群,加起来有几千人。

帮病友购药

大量的中国患者购药,让印度厂家看到了商机。由于海淘印度仿制药的方式很麻烦,2011年,印度制药公司派人到中国开立一些银行账户,方便中国白血病人汇款。但因为网银的安全问题,银行卡经常需要升级,印度那边需要经常派人到中国开户行来处理,很麻烦。印度公司提出,能不能借用中国病人的个人账户来转款。

因为陆勇是国内最早跟他们联系的病人,印度药厂就给他打电话,希望他能提供一些收款账户。

陆勇称:病友往卡上打钱,印度公司收款,自己没有赚取任何差价,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手续费或劳务费。

他说,要说获利,可能就是印度公司每个月给他免费提供药物,但现在这个药每个月只需要花200元,从2010年至今,总计也只提供1万多元免费药物。

陆勇被抓皆因其代购的印度仿制药被定性为“假药”。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罪、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随后,此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不过,陆勇随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1月10日晚,陆勇和病友从无锡飞抵北京,结果陆勇在机场被警方抓获,抓捕理由是“多次传唤不到庭”。

6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求情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而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双倍以下罚金。

承办此案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

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罗剑早前曾对媒体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没有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核,就算是真药,也会当假药处理,因为药品未获得国家许可。”

陆勇的被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6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向检察机关写信,认为陆勇因“好心”涉罪,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患者胡女士说,陆勇被捕后,很多人就断药了,因为他们找不到正常的渠道去买这个药,而且印度那边全是用英文沟通,他们沟通有困难。

情与法的困惑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健指出,廉价的印度版“格列卫”并没有在中国药监部门注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注册的药物,就是“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第8条:“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 因此才出现本案的尴尬和争议。

一边是知识产权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保护,一边是迫于经济压力购买廉价仿制药品的白血病患者,陆勇和众多慢粒白血病患者所遭遇的,正是司法与伦理的困境。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新增的第11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直关注药品“特保”的律师罗秋林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在操作中仍有不明之处,比如“少量”是以多少来计量?像陆勇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不大”,甚至“有益”?

负责起诉陆勇案的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露出了“两难”——从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来说,作为销售“假药”的共犯,陆勇的确涉嫌犯罪;但从普通百姓角度看,陆勇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英雄式”的。

控辩之争

罗剑称,陆勇把未经国家许可的药品向国内推广,为方便印度公司销售,还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该公司,因此被检方认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

对此,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陆勇代购印度仿制药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属于“购买”,而并非“销售”,因购买量大而获得厂商提供的优惠,属正常情形,不宜认定为牟利。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张青松则表示,尽管陆勇行为有一定违法性,但还没有达到刑法定罪的程度,因为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持有信用卡达“五张以上”的,才达到追诉标准,而陆勇是三张,而且只使用了其中的一张,因此也不应追究。

对此,上海律师丁金坤也撰文表示,不宜认定陆勇案为“销售假药罪”,他表示,其一、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算犯罪。“代购的低价药救死扶伤,又何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呢?”其二、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扰乱了医疗市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毕竟药品是真的,又怎能定为假药呢?“就好像走私的苹果手机,也是苹果手机,不会因为是走私而成为假苹果手机。”所以刑法在解释“假药”时,要实质解释,不能形式解释。(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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