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元琪
本报讯 近日,市民尤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前段时间从供职的快递公司中途离职后,雇主一直没有返还入职时缴纳的押金,她认为很不合理。
昨天上午,尤女士告诉记者,她去年10月底成为天天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并向雇主缴纳了1000元押金,并商定工作期限最少到今年春节。前段时间尤女士家里出现特殊情况,她不得不辞去了快递员的工作,随后与雇主商议退还押金事宜,遭到对方拒绝。记者从尤女士提供的收据上了解到,押金条目为“送货押金”和“从事本行业最低到春节。”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收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收款人为牛某某。“我是因为特殊情况上不成班,而且我觉得这么收押金不合理。”另据了解,牛女士入职时并未与雇主签订用工合同。
对此,尤女士的雇主牛先生解释说,尤女士属于中途离职,给公司正常运转带来一定影响。考虑到尤女士家里的特殊情况,牛先生表示只要尤女士归还之前为她配备的工作装备,就可以退还押金。
随后,记者与市劳动监察部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工作人员称此事若处理不到位,尤女士可向所辖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求助。此外,工作人员提醒劳资双方,达成用工意向时,双方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