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本市·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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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写下保证书 就是不还钱 好友终反目 讨债上法院

 

□记者 库艳敏

本报讯 借钱难,要账更难。好友借钱时写下保证书,到期仍不还钱。为讨账,债主诉至法院。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原告宋某与被告房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30日,房某向宋某借款37200元,并出具保证书。内容如下:本人保证,6月30日前把(宋某)的钱,连本带息还清(叁万柒仟贰),如还不清到时把我位于市区亚兴路×××小区的房子交于(宋某)使用。上述借款到期后,房某不予清偿,宋某为此而起诉。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房某向原告宋某借款37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房某清偿借款本金37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房某向宋某清偿借款本金37200元及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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