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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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身亡也应追回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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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贪官身亡也应追回非法所得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3年12月28日,处于取保候审期的江苏省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自杀身亡。事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生前受贿所得。近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判定没收陈西受贿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的是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具体到陈西案,其非法所得的700多万元就不会被没收了。

新修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应该说,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也有助于依法追回死亡腐败分子的非法收入,进而更加有力地进行反腐败。之所以要追回腐败分子的非法财产,当然是因为这些财产都是不义之财。如果腐败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却可以占有大量非法财产,会让反腐败半途而废。(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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