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停用老版营业执照。为了不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请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2月28日之前,到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服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工商所服务窗口)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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