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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不穿号服出庭 让被告人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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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穿号服受审引发示范效应 有被告人当庭要求脱号服 专家建议出台统一规定
穿不穿号服出庭 让被告人自选

1月9日,房祖名被允许着便装出庭。
1月12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受审时要求脱去号服。
2014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着便装受审。
 

房祖名在法庭上认罪了,但网友们迅速找出他所享有的“特殊待遇”:没剃光头,未穿号服。房祖名的这一待遇成为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要求脱去号服的理由。1月12日,被指控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周文斌在江西省南昌中院受审时要求脱去号服,在遭到审判长拒绝后,周文斌索性自行脱下了黄马甲。

长期以来,剃光头、穿号服、戴戒具是刑事被告人的典型标志。如今,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各省市、甚至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被告人的待遇并不相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等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我国应就“剃光头、穿号服、戴戒具”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以维护司法权威、尊重被告人权益。

网友热议 房祖名完胜李代沫

1月9日,成龙之子、明星房祖名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受审,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之后,网友迅速做出对比:房祖名完胜李代沫。去年5月27日,李代沫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他当庭自愿认罪,获刑9个月,罚款2000元。网友的对比结果是:房祖名出庭时没剃光头、没穿号服,刑期6个月;李代沫光着头、穿着号服,刑期9个月。

同样是明星,待遇为啥不一样?其实网友的对比并不完全正确。据称房祖名有“自首”因素,刑期上应该少判;而从出庭受审时的待遇来看,李代沫以前就以光头示人,似乎不存在剃光头一说,而且李代沫虽然到法院时穿着号服,但是在进入法庭时却被允许脱了号服,换成了便装。

但房祖名的示范效应很大。1月12日,被指控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继续在江西省南昌中院受审。周文斌指出,刘铁男、房祖名等人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他也要求同等待遇。在遭到审判长拒绝后,他索性自行脱下了黄马甲。

庭审现状 多数被告人不自选服装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代理过许多刑事案件。在他的印象中,被告人自选服装的,只有几例,而且基本上都是曾经的高官。

许兰亭分析说,之所以绝大多数被告人不自选服装,是因为自认为有罪。被告人觉得自个儿有罪,也就对身穿号服有顺从心理。而自认无罪的被告人中,多数不懂法,或者不想在这个问题上节外生枝,所以很少提出要求。此外,穿号服本是为了方便看守所的管理,但司法机关数十年来却习惯性地把号服当作被告人的标志。

李代沫所穿的衣服被大家称为号服,其实该服装的专业名词为识别服。看守所的识别服通常是橘红色的,有时也会根据嫌犯的危险等级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嫌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而为了便于管理,除嫌犯的自备衣服外,看守所会让嫌犯再穿一件识别服。

法律依据 无规定受审须着号服

据悉,我国对刑事被告人出庭时穿何种服装,并无统一明文规定,只有少数省市出台过相关政策。

近年来,未经判决不为罪、尊重被告人权益的呼声日高,个别省市遂自行出台相关规定。四川省高院在2008年在该省范围下发《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最高院已明确要求不允许有剃光头、穿号服的做法。但是,并未见最高院正式发文。而且剃光头与否是看守所的权限,归公安部门管,法院并无权单独做出规定。

2014年12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警方联合发文,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如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则由看守所提供;服装应当整洁、得体,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

1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公安局也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着装的通知》,提出,法院提押被告人出庭,由看守所告知被告人更换便装及着装注意事项;如在押的被告人无合适出庭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各看守所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被告人出庭的合适服装。

专家建议 应该给被告人选择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洪道德教授介绍说,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原则就是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前,都是无罪的。而号服是囚衣,囚衣对被告人有贬损的意味,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因此,最高院、公安部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被告人在出庭时,有自行选择衣着的权利。只要被告人着装正式,不损害法庭的严肃性,法院就应当允许。

“但是,对剃光头、穿号服的统一规定应着重于尊重被告人的权益,即被告人有权选择剃不剃光头、穿不穿号服,不能由以前的都必须剃光头、穿号服的极端,走到以后的都不能剃光头与穿号服的另一极端。”洪道德教授解释说,在实践中,各个被告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像他在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有的被告人觉得同一个号里的人多,洗头、洗澡挺麻烦,自己就要求剃个光头;有的女性被告人觉得刑期不会少于3年,自己就要求剃光头,这样重新长出来的头发会浓密一些;有的被告人从进了看守所就没人送过衣服。

“所以我认为不能一刀切,应该给被告人选择权。其实这样并不难,只要告知被告人有是否剃光头、穿号服的选择权就行了。”洪道德教授表示,他认为是否戴戒具应该由看守所决定,从安全角度考虑,对有危险性的被告人,仍应戴戒具受审。

他山之石 服装隐含语言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有一次主持“重罪案件庭审演示研讨会”,他向大家展示了一个新的法庭布局。演示会上,被告人穿着西服,打着领带,并与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陈卫东教授认为,实践中被告人席位居于法官对面,孤立无援,处于受审地位,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的臆断;被告人穿号服、剃光头出庭受审,不仅是有罪推定的表现,也是对被告人的人格践踏。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方便被告人征询律师意见、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在国外的庭审中,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出庭都是西装革履,开庭前,人们无法分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美国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在“娈童”案中受审时,精心设计出庭着装,他穿白色的服装,隐语是“他是无辜的”,他穿红色服装,隐语是“他受到了攻击”。 (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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