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本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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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拒不改正 环保部门可按日连续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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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环保法本月起实施
违法排污拒不改正 环保部门可按日连续计罚

 

□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从本月起开始实施。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环境保护法》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

按日计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重复处罚。

查封扣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拘留。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建设拒不停工、无证排污拒不整改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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