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省发改委的有关通知和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我市对车用天然气的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价格标准为4.1元/立方米,从12月16日起执行。
据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车用天然气和成品油燃烧热值的比率关系,国家发改委2013年9月确定了车用天然气和成品油的价格联动机制,车用天然气价格随同成品油价格同步调整,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的比价关系为不低于0.6∶1、不高于0.75∶1,我市当时确定的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的比价关系为0.6∶1。
近期国际成品油价格出现异常变动,连续走低,而我国进口的天然气价格则从2013年以来连续上涨,油气价格背道而驰。我市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0.6∶1的比价关系确定后一直未变,各加气站购气成本持续增加,出现亏损,以致个别加气站关门停业,影响了车用天然气市场的稳定。
根据省发改委的通知,结合油气价格的变动情况,市发改委决定调整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的比价关系,改为0.675∶1,并据此比价关系确定了我市新的车用天然气价格标准,新定价为4.1元/立方米。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新确定的车用天然气价格标准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四,高于驻马店、周口和信阳,低于其他市。这一价格标准确定后,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在短期内将不再与成品油油价同步调整,预计将一直保持至明年9月。明年9月之后,市发改委再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油气市场变动情况制定我市的车用天然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