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于泽
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公安厅也宣布组成调查组,依法调查当年所有参与办案警员。
18年前,呼和浩特市毛纺厂18周岁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仅仅61天后即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真正的凶手赵志红落网,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正义虽然迟到,但毕竟来了。死者已逝,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得到慰藉,全社会感受到正义的千钧之重。假如我们从中吸取教育、亡羊补牢,那么冤假错案也能推动中国司法的进步,尤其是在建构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方面。
正义的实现,不仅要让有冤者伸冤,还要让制造冤案者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要让人们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对法律有信仰,对司法有信心。司法程序的哪个环节、哪个人不负责任,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目前情况是,冤假错案往往引发全社会关注,但错案追究往往不了了之。比如湖北佘祥林案,有关部门说是要启动错案追究,但公众至今不知道追究了谁。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去年被纠正,浙江方面也表态展开调查,但一年半过去,只有党纪政纪的内部问责。
在任何冤假错案中,都可能存在三种责任:国家或曰制度责任、领导责任、办案人员个人责任。在近几年来有关冤假错案的责任讨论中,很多人将责任推给体制、制度与政策,譬如“严打”“命案必破”,而对责任人抱同情态度。
司法就像市场上的商品,正义若商品质量,企业、车间与流水线上的工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司法同样如此。要防止冤假错案,国家、相关领导与办案人员只有各尽其责,才能使结果符合社会期待。错案的发生,国家自然要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办案人员的个体责任不容推卸,就算是“严打”“命案必破”政策,也是以“依法”为前提,它可没教谁去刑讯逼供、颠倒黑白。
错案既已纠正,该落实的错案责任就得落实到人。谁对冤假错案负有责任,包括政法委领导、公检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受到追究。特别是对徇私枉法者、刑讯逼供参与者和渎职人员,必须一查到底,坚决给公众一个交待。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