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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即使再恨林森浩,他的权利也应捍卫

 

□王石川

摘要┃在法治时代,哪怕林森浩十恶不赦,他也有权利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正义。

12月8日上午,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受关注的焦点,还在于出现了一个有专门知识的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换言之,无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有权利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发现案件中不为人知的漏洞,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出手不凡。广泛传播的案例是,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由于李昌钰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将警方的证据驳倒,致使案情发生大反转。辛普森后被裁定无罪,一大功劳应归于有专门知识的证人。而此次林森浩的辩护人请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同样有成功经验。

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被列为杀妻嫌疑人,一审被判死刑。当事人聘请胡志强担任法医提供鉴定意见后,案情出现了转折。今年3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常林锋无罪,并当庭释放。胡志强的法医鉴定对此案的改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管胡志强能否使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转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都见证着法治进步,这也是《刑诉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刑诉法》被誉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修订后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监督意识。胡志强在庭上称,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他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认为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的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客观不科学”。无论这些说法最终会不会被法庭认可,都说明身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起码是负责的,也是尽力的。

遗憾的是,无论胡志强还是林森浩的律师,在互联网上都被骂得狗血喷头。甚至有网友称:“那个为杀人犯狡辩的无良律师,我真的希望林森浩毒死的是你的家人!”也许这种激愤情绪出于对黄洋的同情,是他们表达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但在法治时代,哪怕林森浩十恶不赦,他也有权利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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