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渡
近来,围绕刑法第九修正案相关修改的讨论,在法学界热度不减。今年10月27日,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其中第35条,拟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纳入妨害司法之扰乱法庭秩序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学界担心,由于这一条的修改,“敢于法庭抗辩的律师或将在现实中受到严厉约束”。
现行《刑法》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主要规制的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现在,如果对法庭秩序构成威胁的某些言辞也入罪,在立法上是不小的跨越。
然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庭言辞入罪这样的立法尝试能否有效维护法庭秩序,而要看到这种立法意图能求解什么。
2012年至今,一些刑事案件出现刑辩律师对包括审理程序在内的法庭审理诸问题当庭提出不同意见,这种以前很少出现的对程序较真的行为让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感到不适应。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律师作为一种现代国家刑事司法的制度设计,其存在便是为了“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是为了“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这也是制度设计的初衷,但其执行一直不到位。最主要体现便是审判机关角色的错位,成为第二公诉方。侦控审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互相配合”多于“互相制约”,所谓“兄弟单位”的情愫泛滥,让原本应当居中裁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审查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的案件审理者,成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把案件办成“铁案”的某种配合者。
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的态度成为庭审是否“和谐”的关键:默认侦控审的一边倒看起来和谐,事实上却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设计的制度初衷;而律师选择说出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制度意义的抗辩效果凸显,但也让习惯了一团和气式庭审的司法人员感到措手不及,被视为某种不驯服、不尊重。
法官是否真正做到了居中裁判,相较于辩方律师的某些不驯服,控方乃至侦查机关对某些案件的超凡影响力,同样需要寻求制约之道。回到往日的控辩审的“一团和气”非立法者所愿,一场高水平的诉讼,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法官的居中裁量,于司法公正而言都兹事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