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志国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卫东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产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共同饮酒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在散场后知道对方可能因此发生损害而隐瞒共同饮酒事实,致受害人家属不能及时予以救助,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卫东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市民李某与吴某既是同事也是好友,经常一起小酌。2013年4月的一天下班后,二人相约喝酒,1小时内共同饮用约一瓶白酒。结束后吴某去上夜班,李某步行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治身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赔偿李某家属80%经济损失,李某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剩余20%经济损失。李某家属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与饮酒有关,当晚询问吴某是否与李某一起喝酒、在哪儿喝酒时,吴某矢口否认饮酒一事,导致李某家属不能及时找到李某,延误了最佳救助时机。李某家属要求吴某赔偿剩余20%的损失。
卫东区法院审理认为,过量饮酒(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可能会导致饮酒人对事物的辨识水平和控制能力下降,从而使其人身处于相对危险的状态。共饮人发现或确知对方可能存在危险后,应及时施救或通知家属等,如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该义务,则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某在李某家属向其询问李某下落时,故意隐瞒饮酒事实,违反了因共同饮酒行为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卫东区法院判定吴某对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向李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20195元。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办案法官介绍,共同饮酒行为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四种情形: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明知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