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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院为何掩护行贿警官?

 

□季渚鸿

摘要┃“受贿者牢底坐穿、行贿者逍遥法外”式的“半截子反腐”让严肃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从制度上肃清腐败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原则。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但蹊跷的是,包括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在内的6名公安系统官员都向检察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但法院对这些行贿行为都不予认定。并且这些警官也没因为行贿受到处分,甚至其中5人仍继续身居领导岗位。

如何认定事实和罪行,是法院行使的独立审判权,但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才有公信。检方控诉了王志刚14项受贿罪行,但法院只认定了其中7项,而所有6名警官的行贿都没有认定,是因为只有“行贿者”的证言,没有其他物证吗?眉山市中院在终审裁定中明确说:“受贿犯罪较为隐蔽,行、受贿双方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认,是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但面对6名警官白纸黑字的证词,何以就不能认定他们的行贿行为,而又认定了其他7项商人的行贿行为?两者之间的证据强度差别在哪里?法院不能以一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就万事大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行贿都是刑事犯罪,但在近年的很多案件中却是“受贿者牢底坐穿、行贿者逍遥法外”。这种“半截子反腐”让严肃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从制度上肃清腐败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原则。

去年的“初中生发帖被拘案”中,时任甘肃省张家川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曾向上司史居平行贿5万元,被写进了史居平的有罪判决书中,但“行贿者”白勇强却一直高居公安局长的宝座。虽然迫于舆论压力,白勇强被停职,但至今没有他被追究行贿罪的公开报道。

公众势必追问:这么多已经公开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警官,为什么至今没有受到行贿罪的追究?法院不予认定他们行贿行为,难免会被人认为是在“打掩护”,一、二审的两级人民法院对此应该积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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