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
摘要┃与法律相悖的“领导意见”及其“最终意见”主导案件的情况,不能继续下去了。否则,只能离社会正义越来越远。
11月24日有报道说,“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先后有4名代理律师,从2007年开始就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依法查阅该案一二审死刑判决的卷宗,至今已经54次。但是,54次、年均8次的阅卷要求全部遭到拒绝。河北省高院每次拒绝的理由几乎一样——“等等领导意见”或“(领导)还没有最终意见”。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应当向聂树斌家属或者代理人提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查阅服务。作为司法机关,河北省高院应当清楚,法律之所谓“应当”,是“必须”之意。“应当”而拒不“应当”,不仅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而且也侵犯了聂树斌父母或其代理人的法定权利。
请问河北省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律中,究竟有哪个法律的哪条哪款哪项,哪部法典的哪个实施细则、哪个法律解释,规定可以依据“等等领导意见”或“(领导)还没有最终意见”的理由而剥夺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家属或其代理人查阅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法定权利?
7年、54次的现实说明,至少在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查阅法律文书一事上,国家法律在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的河北省高院行不通,河北省高院通行的是“领导意见”及其“最终意见”。在河北省高院这个司法审判机关那里,“领导意见”及其“最终意见”已经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法治是什么?法治就是法律之治。法律之治就是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拥有绝对权威;法律权威是权威中的权威,任何权威都不能超越法律权威。但是,河北省高院的“领导意见”及其“最终意见”的权威,已经超越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而具体规定的权威。有这样的“领导意见”及其“最终意见”在,就没有国家法律在;有这样的权威在,就没有法治在。
由此可见,连既存法律文书都不敢公开的聂树斌案,由河北省当地司法审判机关进行再审似无可能。因此,对河北省高院负有审判监督责任的上一级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应当依据司法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自审或指定异地司法审判机关对该案件进行再审。这样做,是对当事人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对司法权威负责、对法治负责。
与法律相悖的“领导意见”及其“最终意见”主导案件的情况,不能继续下去了。无论如何,聂树斌案不能背离社会正义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