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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款人去世 担保人须担责

 

□记者 赵志国

本报讯 鲁山居民赵某去年在银行贷款两万元,赵某的朋友李某和何某为其做了担保。谁知,赵某因故去世,银行将李某、何某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本金和利息。近日,经过鲁山县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何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鲁山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2013年4月12日,赵某在某银行借款两万元,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李某、何某对赵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赵某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前10期的利息2601元后突然去世,借款本金一直未偿还。经多次追讨无果,今年6月16日,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担保人李某、何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两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的设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主借款人赵某去世,但银行与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作为联保保证人的李某、何某与之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均有效,李某和何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赵某的财产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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