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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因故意伤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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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0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生口角厕所内与人厮打
郭某因故意伤害获刑

 

□记者 吕占伟

本报讯 因琐事致人轻伤,郭某为此付出沉重代价。10月20日,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6414元。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昨天介绍,被害人毛某与被告人郭某分别居住在我市同一栋单身宿舍楼的5楼和6楼。去年8月26日,毛某去6楼厕所方便时,与在厕所洗衣服的郭某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郭某将毛某打伤,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毛某的伤为轻伤。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支持毛某合理合法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诉讼请求。根据毛某伤情及住院期间有证据支持的合理花费,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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