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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主义不值得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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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4年10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刑主义不值得留恋

 

□李杏

摘要┃法律本身并非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而是适应时代处于动态中,与一个时代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解相适应。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慎用和逐步减少死刑,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和立法实践中一个越来越显著的趋势。2007年1月1日,在中央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从各省收回,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由此得到大幅度下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1997年颁布新刑法以来首次出现削减死刑的立法。

3年来,共削减22项适用死刑罪名,几乎压缩了死刑适用罪名的三分之一。一系列有条不紊的改革举措,以死刑为代表的重刑的淡出,指向的是一部更加“克制”的刑法,这种变化趋势无疑是法治的进步。

刑罚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严刑不等于苛法,法律的核心并不是重刑,强化法治的意义更不在于用重典。事实上,法律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罪、刑相适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的践行与社会的发展和观念变迁密切相关。这意味着,法律本身并非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而是适应时代处于动态中,与一个时代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解相适应。

在法制史上,有些曾经的罪名到了今天已经不再适合以违法视之,而一些特定时期被视为“十恶不赦”的罪行,也有待新的评估。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此需要作出及时的反应,以适应和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在刑罚适用上,一个总体的基调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刑罚的使用朝着更谨慎、更严密的方向发展。

一定程度上,重刑主义的迷恋情绪仍然是存在的,甚至有着不小的影响。传统社会有着深厚的重典主义传统,一些人身上至今弥漫着对重刑主义的留恋之情,不少人寄希望于法律以“杀一儆百”的严苛手段打击、震慑犯罪,甚至笃定唯有消灭肉体才能根本上铲除罪恶。

从历史经验来看,法律过多使用重刑的结果,往往不是对犯罪更加有效的遏制,反而会引起民众不适乃至反感抵触,制造社会的紧张气氛。重刑主义一旦泛滥,一切社会手段,都将向法律无限倾集,法律容易变成一种制造威慑的工具,难免偏离正当性。

法律承载着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与责任,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如果将社会问题引起的负面情绪倾注于重刑,指望重刑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且代价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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