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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等9项死刑罪名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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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
集资诈骗等9项死刑罪名拟取消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之一。

专家称,“生杀予夺”需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对刑法作出这样的修改,意义更加十分重大。

■3年减少21项死刑罪名

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我国一贯坚持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秉持的重要理念。2012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减少死刑罪名,标志着我国在严格限制死刑方面,又向前迈进一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说。

■专家详解集资诈骗罪和组织卖淫罪取消死刑原因

为何削减这9个死刑罪名?减少这些死刑后,如何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确保社会稳定?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黄京平说。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对吴英案的二审中将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决定将对吴英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案件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近年来,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的判决为人熟知。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对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终认为原判量刑不当,遂作出对二人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决定。

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李适时介绍,这次虽然取消了9个罪名,但这些犯罪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抬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款规定被认为存在惩罚过重的问题。

阮齐林认为,原来的罪已被判死缓,如果执行期间又犯了很轻的罪,比如脱逃罪、盗窃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就对罪犯执行死刑,实际上是降低了死刑执行的门槛。“是两项都不该死的罪却被执行死刑。”

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阮齐林赞扬此项修改遵循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理念。他说,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才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对执行死刑的审慎态度,抬高了执行死刑的门槛。

“这样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懈探索的勇气和精神,也确保了中国法制能够走在正确的轨道上。”阮齐林说。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反间谍法草案明确六类间谍行为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27日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以便对法律准确理解和执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明确间谍行为定义的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实了规范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进行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我国将建国家反恐情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统筹有关情报信息工作。

据了解,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出国际因素影响加大、案件多发频发、网上网下互动等新趋势。反恐怖主义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向实战化转型,在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防范、应急等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草案规定了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重点目标保护、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等措施。

贪污贿赂定罪量刑删去具体数额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除随父母姓外可选其他姓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作民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的说明,下列情形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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