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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修法点中社会需求“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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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立法修法点中社会需求“穴位”

 

□徐扬

10月27日,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仅4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等多部法律,并拟以立法的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理政必有良法相辅。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修法、加快立法,正是为依法治国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将有效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几部法律草案,适应改革和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正如有网民所说的:“很解渴。”为什么“很解渴”?因为修法立法工作把握住了时代发展的脉搏,点中了社会需求的“穴位”,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效增加“不敢腐”的法律震慑;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筑牢公民的宪法意识,以这样固化的方式让宪法这部根本大法更加深入人心。

时移世易,变法宜矣。从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看,建法治中国,立法要先行。随着时代发展,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了,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及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

“科学”和“民主”是四中全会对确保立法质量开出的两剂“药方”,必须在实践中贯彻落实。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立法部门收到了23万条意见,可见公众对于立法工作有强烈的参与意愿。而作为民主与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桥梁,立法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们期望,有关部门应创造更多条件,让公众能够有序参与立法进程,以民主的力量确保立法的质量,以立法的严谨保障法治的科学,在民主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中,共同见证法治中国前行的每一个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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