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等地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将满,由此引发的高速公路逾期收费话题再度成为关注焦点。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超过20年。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以及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法规既然有明文规定,政府部门理应严格执行。但多年来,到期终止收费的公路微乎其微,反倒是许多地区绞尽脑汁给收费期满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除简单粗暴的直接延期外,变更经营性质、大肆改扩建然后以“新路”的名义重新开始收费也是常见的手段。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