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库艳敏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
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被告人张某今年50岁,2006年至2009年,他担任湛河区曹镇乡某村的村委会主任。2007年3月至2009年间,张某3次收取我市一通信公司支付给该村的GSM基站建设场地费17100元,但未将该款入账,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的2013年6月23日,张某的亲属向村委会退还了张某侵占的17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占集体款项1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侵占的款项已全部退还,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