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库艳敏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掏2000元买辆赃车的被告人王甲(化名)近日被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该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2年1月22日晚,王甲的侄子王丙(化名、另案处理)将孙某停放在湛河区沁园小区沁园西居门口价值3.6万元的海马牌面包车盗走。次日,王丙打电话给叔叔王甲问是否要这辆偷来的车,王甲立即到叶县311国道叶寨路口看车,并将车开走使用,后给王丙2000元。
2013年6月18日晚,王甲在高新区遵化店镇某路口与人吵架,对方报警后,他弃车逃跑。接警而至的民警发现了这辆弃置路边的可疑车,后确认是被盗车辆。今年1月7日晚,民警将在逃的王甲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甲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