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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电动车是法律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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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0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禁电动车是法律的悲剧

 

□朱海就

摘要┃立法禁止电动车是政府滥用立法权的例子,是借助法律侵犯私有财产权,是法律的悲剧;人们讨厌电动车就要求立法禁止电动车,此类立法不过是剥夺一部分人满足另一部分人;骑电动车并不必然闯祸惹事,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噎住就禁止人们吃饭。

广州近日拟禁售电动车,立法听证会将于11月1日举行,电动车将在广州全面禁售、禁行。

这是政府滥用立法权的例子。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权,而不是侵犯私有财产权。人们有权在马路行走、驾驶汽车,也有权使用电动车。只要他的行为不直接伤害到他人,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就应该受保护。而立法禁止电动车是借助法律侵犯私有财产权,或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私有财产权,是“法律的悲剧”。

法律唯一的用途是保护正当的权利,它不能用于实现某些人或组织的特定目的,无论这个目的看上去多么美好,如解决交通或其他问题。如果为那样的目的而立法,那法律就适得其反,成了侵犯财产权的工具,也人为地制造冲突,割裂社会。假如司机、行人讨厌电动车,就可以要求立法禁止电动车,那么欣赏美女的人士就有权要求立法禁止丑女逛街,讨厌乞丐的人士就有权要求禁止乞讨,本地厂商就有权要求政府立法征收外地产品税。诸如此类的立法,只不过是剥夺一部分人来满足另一部分人。

法律也应该是“否定性的”,合法的权利并不需要法律去规定,只有当某个人的财产权受侵犯时,法律才应该出现。骑电动车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也没有对他人进行强制,这时法律就不应该出现。

当然,有人认为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与机动车争道,有时候速度也远超规定,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但要看到,电动车只是产品或工具,骑电动车并不必然意味着闯祸、惹事。要禁止的是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不是产品本身。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噎住,就禁止人们吃饭。

闯红灯、超速或与机动车争道等是道德、法律没有得到遵守所产生的问题,但这不意味着用更恶劣的法律(禁止电动车上路)去解决它就是正当的。

很多问题的出现是法律一开始就没有得到遵守导致的,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另外用坏的法律去禁止它,而是去寻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源头上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设法使人们在一开始就遵守相关的规则,包括经济手段与已有交通法律的严格执行,如使用者付费,伤害者承担责任等。政府不能因为执法成本太高就禁止人们使用。

(本文摘自凤凰财知道,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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