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本市·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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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4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顾客试戴翡翠手镯不慎打碎
法院判决顾客承担70%责任
 

□记者 库艳敏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在商场试戴翡翠手镯滑落打碎的被告李某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店主赵某损失16800元。

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3年3月9日,在鹰城世贸广场赵某经营的珠宝专柜前,市民李某在试戴一款标价为39960元的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滑落,手镯打碎摔成4段。因赔偿问题双方引起分歧,李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柜台营业员牛某时,牛某称,自己没有告知顾客李某手镯的戴法和取法。经鉴定,摔碎的翡翠手镯当时价值人民币3万元左右,其损坏后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做到万分小心和尽力细致的防护。顾客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店主赵某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被告作为专业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其制定的“翡翠商品的拿放和技巧”,应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配戴、摘取的义务。基于原告的销售人员未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协助配戴、摘取的义务,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该手镯扣除残值后,其价值法院酌定为24000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被告应赔偿原告16800元。依照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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