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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每年最高可报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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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每年最高可报30万元
预计我市本月底前可实施补偿
 

□本报记者 王春霞

本月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始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如何补偿?我市何时启动补偿?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卫生局及相关机构有关人士,为您解读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起付线1.5万元

每年最高可报30万元

市卫生局基妇科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近日下发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根据《方案》,参合农民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后,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补偿,1.5万-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5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

据了解,承办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通知,各地10月1日起,在新农合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出院的参合患者,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与基本医疗一起在医疗机构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出院的参合患者、10月1日后非即时结报出院患者,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可于10月8日后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大病保险补偿申请。对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患者,及时办理补偿手续。对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但未提交补偿申请的,要及时告知参合患者提交大病保险补偿申请,确保明年6月底前完成2014年度大病保险补偿。

记者昨日下午与人寿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副总阮巍巍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由于接到通知比较紧急,加上国庆长假耽搁,该公司现正在积极筹备设置服务网点,进行系统对接,计划在市区及每个县(市)各设置一个服务网点,确保10月底前顺利实施补偿。目前,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可先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大病保险补偿申请,公司将进行登记,一旦开始实施补偿就会通知申请人员。

本月起新农合严控县外转诊

不按规定办转诊手续

报销比例降20%

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将降低。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基妇科了解到,为合理引导病人就诊,推进分级诊疗,本月起严格控制县外转诊率。

据市卫生局基妇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相关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除急诊、精神病及定额补偿病种外,参合人员未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制度,逐步形成转诊按规定报销、下转优惠报销、未经转诊不予报销的制度,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留在基层,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促进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市卫生局基妇科工作人员提醒,按照新农合有关转诊方面的规定,参合人员需要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提前到县(市、区)合管办开具转诊证明,急诊病人也要在住院3日内开具转诊证明,以免影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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