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本市·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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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4年10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燃料油、可燃废物等高污染燃料
 

□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市政府9月下旬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区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泥、燃料油、可燃废物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须在60日内予以拆除或改造。

据介绍,市政府此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为:市区矿区铁路以南、姚电大道以北、西环路以东、东环路以西区域;新城区平宝大道以南、湖滨路以北、明月路以东、西环路以西区域。2017年底,禁燃区将扩展为城市建成区全部区域。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的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即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设施除外)。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电厂等环保部门同意保留的设施除外)须于60日内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违反规定擅自新(扩、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市发改委和市质监局将加强对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使用煤质的管理和监测,严禁使用灰分超过40%、硫分超过0.8%的劣质煤炭,市环保局将加强对其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市政府此次出台的禁燃区规定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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