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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刑法修正案拟设收受礼金罪
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消息,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执行不力。

在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

大成沈阳所主任孙长江称,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认定上尚不明确,往往存在“一刀切”的情况。孙长江指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而且也极大地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15年。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时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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