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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今秋秸秆禁烧昨启动
□处罚出台新规定□37个重点禁烧区划定
 

□记者王桂星

处罚细化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我市今秋秸秆禁烧已于昨天启动,市政府新制定的《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也于同时公布实施,对违规焚烧秸秆现象以及有关各级政府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方面出台了更加严格、详细的规定。

经济处罚方面:气象卫星图片每记录一片(夏季每10亩及以下为一片,秋季按堆),处罚所在县(市、区)l万元,凡是成堆焚烧的,一律按堆认定,堆积条状焚烧的,每10米及以下为1堆,焚烧堆较大者,由市禁烧办派出的检查组现场量化认定;现场检查每发现一片,处罚所在县(市、区)0.5万元,超过10亩(秋季超过10堆)以上大面积连片焚烧者,每片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

责任追究方面: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夏播面积(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5%、10%、20%的,秋季秸秆焚烧达到50堆、70堆、120堆的(新华区、湛河区、卫东区、高新区、新城区减半),分别对所属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正职免职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省环保厅等省级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分管副职和正职一律免职;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夏播面积(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10%、20%、30%的,秋季秸秆焚烧达到70堆、120堆、180堆(新华区、湛河区、卫东区、高新区、新城区减半)的,对所属县(市、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诫勉谈话,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国家环保部、省政府通报批评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属县(市、区)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一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和市禁烧办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

37个市重点秸秆禁烧区划定

又讯记者昨天从全市今秋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市政府围绕城区周边和高速公路沿线,划定了37个乡(镇、街道)为市重点禁烧区,实行夏秋两季全面禁烧。

37个重点禁烧区域包括舞钢市尚店镇、庙街乡,宝丰县李庄乡、闹店镇、周庄镇、杨庄镇、肖旗乡,郏县李口镇、冢头镇、长桥镇、王集乡、堂街镇,鲁山县张官营镇、磙子营乡、张良镇、马楼乡、瀼河乡、辛集乡,叶县任店镇、城关乡、龚店镇、洪庄杨乡、龙泉乡、仙台镇、廉村镇、邓李乡、叶邑镇、保安镇、辛店镇,新华区焦店镇、香山管委会,卫东区东高皇街道、蒲城街道,湛河区北渡镇、曹镇乡,新城区滍阳镇,高新区遵化店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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