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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虐童罪”不能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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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绑架教育太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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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4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增设“虐童罪”不能再等了

沈海平
 

“打到6点,天亮了,哈哈,还没死。”日前,福建汕头一个多次虐打自己幼子的男子,将孩子遍体鳞伤的图片发上网,并配发上述言论。曝光后,激起网民公愤。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发生,虽然社会群情激愤,强烈要求执法部门严惩凶手,然而事后,一切似乎并未改变,虐童事件仍在发生。

现行法律不乏对儿童的保护。《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次事件,事实、证据俱在,构成虐待罪当无问题。但是,就对儿童的刑法保护而言,虐待罪远远不够所需,其制度设计的漏洞非常明显:首先,本罪的保护对象为一般家庭成员,而非专门针对儿童;其次,本罪主体限定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这样就使亲属关系之外的虐童行为无法受到追究;第三,在定罪标准上要求达到“情节恶劣”,这意味着一般性打骂不足以构成“虐待”;第四,处罚偏轻,普通虐待罪最高仅判2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刑也仅为7年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法定量刑。最后,虐待罪在程序上是“诉讼的才处理”。实践中一般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如果被虐待者是儿童,谁来诉讼?

其实,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即使刑法是健全的,也只能起到治标的作用,法律必须提供一套系统健全的机制,才能为儿童撑起安全的保护伞。早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即通过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学校等教育机构、执法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该法在总体上仍是宣言式、倡导式的,它没有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执法机制,甚至没有一个具体的执法机构,因此它对现实几乎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力。

近年来,多起虐童事件屡屡引起社会关注,但最后的处理都是不了了之。这次的网络虐童事件也有可能重蹈覆辙。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当本着从严的原则,法律也不能老是滞后于公众意识的进步。就此而言,增设“虐童罪”,对相关儿童保护的法律进行修改,不能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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