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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安良镇神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我方”)与贵司于2016年11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贵司承租我方集体土地,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土地租金。
合同履行期间,贵司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经我方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应付租金。因贵司违约行为,已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故我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现向你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请贵司于2026年9月1日前,将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全部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及自有物品清理搬离完毕,将土地按适租状态交还我方。逾期未搬离的物品及设施,视为贵司自愿放弃所有权,我方有权自行处置,清运、保管等全部费用由贵司承担。
我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的全部权利。
特此通知。
联系人:梁帅兵
联系电话:17737113311
郏县安良镇神前村村民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