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文瑶 通讯员李敏)9月1日,从市人社局传来消息,日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功调解3起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化解劳动者与企业的矛盾纠纷。这3起案件涵盖了孕期违法辞退、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年休假应休未休等事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各异。
夏某为某公司招聘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且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夏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夏某当时已怀孕一月有余。夏某认为公司是在偶然得知其怀孕信息后恶意将其辞退,随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原因辞退女职工,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孕期女职工劳动关系时,也应确保制定有具体合法的录用条件、员工知晓这些条件、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等。
该院调解员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发现该公司在试用期录用条件方面的规章制度缺失。考虑到夏某在孕期行动不便,为减少其奔波,尽快化解矛盾,调解员积极与公司方沟通协调,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讲解到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的承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案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仲裁员当场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予以签收。
其他两起案件分别涉及年休假应休未休、劳动关系解除补偿金等。今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处理案件400余起,调解、和解撤诉率达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