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是挽救器官功能衰竭患者的重要治疗手段,器官捐献是人间大爱,也是医学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明确表达了捐献遗体器官的意愿,但其家人不支持,那么可以撤销意愿吗?如果有人意外身亡或病故,生前并不反对捐献遗体器官,其家人是否可以决定捐献其遗体器官?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新实施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其中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李元玉解释说,从上述规定来看,公民即使进行了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如果本人意愿发生了改变,也是可以撤销的。一个人过世后可以由家属(包括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器官捐献意愿,但前提是当事人生前没有反对。 (王春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