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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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三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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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4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三重路径

 

徐静静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纵深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新时代新征程,如何确保百年大党永葆生机活力,始终赢得人民拥护,迫切需要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开辟党的自我革命新境界。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奋斗,在坚持自我革命中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源泉。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确保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过程中拥有坚定的信心信念与强大底气。当然,坚持党的领导不是空洞、抽象的,应当转化为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因此,要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在行动中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各方面。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是调整、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之间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助于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为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是提升党内法规立法质量,增强权威性。立法是完善党的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直接关乎党内法规好不好用、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升立法质量,要科学论证法规内容,确保法规既能够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紧要问题,又能够适应未来形势的发展需要;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在立法过程中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召开社会听证会、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及时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法规制度,及时废止落后于时代的制度规定,及时通过颁布法规解释填补漏洞。

二是推动党内法规落地实施,增强执行力。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推动党内法规落地生根,才能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要强化法规制度执行,不能打折扣。”推动党内法规落地实施,要增强党内法规实施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追究机制与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力;注重对党内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提高党员干部的专业素养,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基础;要着力加强专业人才建设,培养一批懂法规、会实践、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提供人才支撑。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监督是规范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必将更好地规范权力运行、强化自我监督,对于深入推进自我革命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要在监督过程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也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思想,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公布受理方式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发布处理结果回应人民关切,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作风问题,做到监督为民、纠风为民;畅通监督渠道建设,拓宽包括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多种渠道,确保在监督过程中让人民的声音得到充分的关注与回应。

二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可以为其他监督方式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党而言,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加强党内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从而实现各个监督方式之间相互链接,形成监督合力;要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紧盯是否依法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通过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三是增强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调性。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为了规范权力运行、维护人民利益,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并且外部监督可以有效弥补党内监督的不足,让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督协调机制,推动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有机结合,提升监督效能。

(作者单位: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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