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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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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3年8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委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会议全程请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按程序报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经批准后,告知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经批准后,告知本组工作人员。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应当经常委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提前发放的会议材料,并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驻会委员(即同时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相关立法、监督、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和活动,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召集主持分组审议,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分组审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不驻会委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并于每年度有计划地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若干意见》,每年至少一次深入代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直接走访代表。畅通与重点联系的3—5名基层人大代表的联络渠道,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年度述职等履职情况应当纳入履职档案。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学习、工作等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请假、出缺席情况,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通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的,不遵守会议纪律、迟到、早退的,主任会议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身体健康、任职年龄到限、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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