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亚丹)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的指导意见,鼓励外出务工稳定就业,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实现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应就业尽就业、应奖补尽奖补,使脱贫攻坚成果更加稳固。近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激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内生动力鼓励外出务工实施“一补一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出务工增收,支持实施“一补一奖”(交通补、务工奖)政策。
《意见》指出,为鼓励和促进脱贫人口外出务工,我市将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对象(不含风险消除户),在省外、省内县外、县内乡外的务工人员全部作为奖补对象。
根据政策要求,我市对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的奖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乡外、县内务工的奖补对象每年补助200元;县外、省内务工的奖补对象每年补助300元;省外务工的奖补对象每年补助600元。并根据务工人员年工资收入(上一年第四季度务工工资加当年前三季度务工工资为年工资总额)实施分级奖补。年工资收入1万元以内的,按工资收入的2%给予奖补;年工资收入1万至3万元的,按工资收入的3%给予奖补;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上的,按工资收入的4%给予奖补。奖补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另外,每户享受“一补一奖”(交通补、务工奖)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