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第十届平顶山市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文化和文史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联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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