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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事项或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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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场监管领域最新清单出炉
12项事项或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2月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进行明确。

这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分别是: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以上四项不包括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册、宣传页等广告物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等。

这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事项须符合“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等条件才可以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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