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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3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总河长第五号令签发
集中清理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

 

本报讯 (记者王孟鹤)3月22日,记者从市河长制办公室获悉,市总河长令(第5号)已经由市委书记、市第一总河长张雷明和市长、市总河长赵文峰签发,要求全市各级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集中清理整治行动。

总河长令明确我市清理整治范围为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行洪任务的河道,其他河流参照开展清理整治。5月15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总河长令明确,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人工巡查等方式开展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并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明确河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形成问题、任务、责任“三个清单”,抓紧推进清理整治。坚持河道清障工作“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设障责任人明确的由设障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清除,设障单位和个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县(市、区)、乡(镇)负责限期清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清理整治重点为: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厂房、仓库、光伏电站和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由所有人负责拆除或搬迁;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的围堤、生产堤等,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对属于林地范围内的阻水成片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处置;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或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抬高河道地面高程的活动场所,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整改,对严重影响行洪的依法依规限期拆除,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围河围湖的,也要逐项梳理,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其中,对防洪有明显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消除不利影响;对防洪没有影响的,可统筹安排,结合城乡综合治理有计划地清理整治;对在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有序调整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要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林木等,确保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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