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 通讯员乔子柯)12月21日上午10时,鲁山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法庭对被告人徐飞等42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16个罪名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以来,被告人徐飞以同学为纽带,拉拢被告人苏军、万强、李雨、李东耀、杜金龙等人为其所用,混迹于汝南县城。被告人易志勇、朱华伟、姜洪泽、汪国军、李宁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主动向徐飞靠拢,在徐飞带领下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对汝南县至驻马店市区的客运线路形成非法控制,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插手民间矛盾、经济纠纷。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组织实施有组织犯罪共17起、违法事实共22起,非组织犯罪共16起、违法事实共23起;认定涉黑成员30人(组织、领导者1人,骨干成员3人,积极参加者7人,一般参加者19人)。结合查明事实及案件具体情节,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徐飞10个罪名、19起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