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建民辞去平顶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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