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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9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展集中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供用水秩序,制止违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减少水资源浪费,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稳定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自9月1日至11月30日,在市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采取接管等手段取水的;

2.非火警、消防及演习动用公共消火栓或者防险装置取水的;

3.利用用水分类价差转供水的;

4.擅自拆除、迁移水表或开启、伪造注册水表铅封取水的;

5.破坏或采取技术手段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的;

6.采用其他方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认定。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公众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并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1.提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供水企业给予奖励(500元至2000元/起)。

2.举报供水企业员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提供便利,经查证属实的,供水企业给予奖励(10000元/起)。

举报电话:2830000、4978166

举报邮箱:jianchadadui8166@163.com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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